以“令”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| 东安法院向未成年人监护人发出《家庭教育令》
2024-07-03 09:32:4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何璐 | 作者:张贞操 唐璐文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2028

新湖南客户端7月3日讯(通讯员 张贞操 唐璐文)近日,东安县人民法院石期市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的案件。

某日凌晨三点,蒋某(未成年人)到朋友家玩,遇到在朋友家的宋某1、宋某2、方某等人(均系未成年人),因蒋某曾与宋某1的朋友有过节,宋某1、宋某2、方某等人便一起殴打蒋某,至蒋某受伤,经鉴定构成轻微伤。

事后,宋某1、宋某2、方某三人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,决定行政拘留和罚款。蒋某的损失没有得到及时赔偿,蒋某及其父母遂将宋某1等人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,要求人身损害赔偿。案件立案后,因方某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,逃避诉讼,导致案件陷入僵局。承办法官通过走访村委会、联系其亲朋好友等方式,从法理、情理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,经多方工作后,方某监护人主动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。承办法官在安抚双方情绪的同时,释法说理,引导双方理性平和的解决纠纷,逐步缩小双方关于赔偿金额的差距。最终,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,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由宋某1、宋某2、方某各一次性赔付蒋某四千七百元,且当场给付完毕,该案得以圆满解决。

该案的侵权人及被侵权人均系未成年人。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,双方的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,没有充分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,平时疏于教育,不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状态,导致未成年人有夜不归宿的不良行为,最终引发本案。承办法官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等相关规定,依法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《家庭教育令》,要求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责任,承担其家庭主体责任,进一步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管教约束,及时发现问题并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。

父母是孩子坚强的后盾、心灵的港湾,是孩子成长路上的引领者、陪伴者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、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,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,用正确思想、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、品行和习惯。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,东安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履职发出《家庭教育令》,进行家庭教育指导,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营造良好家庭环境。

一份《家庭教育令》,承载的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动履行其监护职责的期待,更是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一种约束,旨在教育和引导监护人多关心其孩子的身心状况,积极承担其家庭教育主体责任,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、和睦、文明的家庭环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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